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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道路车辆信息网络安全(欧洲信息安全法)

来源:www.xuniwu.cn   时间:2022-12-19 14:53   点击:219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欧洲信息安全法

洛迦诺会议

大战后的欧洲安全保障问题,是凡尔赛体系未能完全解决的问题之一。1925年,英、法、德、意、比、捷、波七国代表在瑞士小城洛迦诺举议,讨论欧洲安全保障问题。会议签订的最后议定书和几个条约,总称为“洛迦若公约”。公约的内容包括:德、比、法、英、意相互保证维护凡尔赛和约所规定法和德比之间的边界现状;德国分别同比、法、波、捷签订仲裁条约,相约凡外交上所不能解决的争端,应提交仲裁法庭和国际法院裁决;法国同波捷分别签订防备德国进攻的相互保证条约。

2. 欧洲信息安全法案gb

要想制定一部欧盟法律,首先要有一些发起

1. 发起 Initiation:

有很多种渠道可以表达需要立法的诉求,比如:

European Parliament 如果大多数人觉得需要通过一部法律来达到某个目标,他们就会联系European Commission 起草;

European Council 如果决定通过某项法律有必要,他们也会联系European Commission 起草;

其他European Institutions (e.g.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European Investment Bank, European Central Bank)也可以联系European Commission起草

EU公民(或者有时候是居住者),也可以直接联系European Parliament情愿、游说或者提出要求,订立某项法律。European Parliament则需要评估后确定是否通知European Commission起草。

总之,所有的这些诉求最终都会到European Commission来进行决定是否接受 (Right of Initiation)。如果不接受,需要给出合理的理由;如果接受,则需要由European Commission来起草(draft)

2. 起草 Drafting: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European Commission才能起草一项欧盟法律。这与美国等的三权分立体系略有不相同。美国是Congress起草法律然后在Congress表决,而欧盟是Commission起草之后,Parliament和Council of Europe进行表决。

3. 咨询 Consultation:

草案完成后, European Commission 会征求各相关方的意见,比如NGO,UN,相关国际组织等的意见。一般会形成:

绿皮书 Green Papers:用于咨询各方的意见

白皮书 White Papers:用于相关方、European Parliament、Council of Europe辩论(debate)

当咨询过程结束,Commission会形成一个Proposal,并把它发送到如下机构进行审议:

所有成员国的国会 national parliament

欧洲议会 European 

3. 欧洲信息安全法规

GOST 认证是苏联时期建立并使用的认证体系,苏联解体后独联体国家仍继续使用该标准。

不同国家 G0ST 认证的名称有所区别,在GOST 后面缀有该国家名称的开头大写字母,例如俄罗斯一一 GOST 一 R,白俄罗斯一一 GOST 一 B 等以此类推。 GOST 是俄文「 OCT 的音译形式,原义是国家标准,即俄文「 ocy ApcTBEHHb !认 cTA ApT 的缩写。 GosT 一 R

即俄罗斯国家标准。俄罗斯 GosT -R 认证自 1 995 年俄罗斯联邦法律《产品及认证服务法》颁布后,开始实行产品强制认证准入制度.要求在 GOST 一 R 强制清单内的商品进入俄罗斯市场销售时必须具有认证标志: pCT 。 GOST 一 R 体系的产品强制清单由 2009 年 9 月 1 日第982 号决议确定.并在 2010 年 2 月 14 日生效,期间做过多次补充和修改。整车及其零部件、拖拉机、发电机组等产品均被列入强制清单内。

GOST 一 R 强制认证证书分为合格证书和符合性声明。台格证书( cep TN NKaT cooTBN 简称 COC )是其产品符台技术法规或 GOST 体系或其他法规安全要求的文件.合格证书通过独布第三方即认证机构办理。与台格证书不同的是,符合性声明与合格证书的不同在于,它没有单独的表格.而是一弓长白色 A4 纸

如今大部分产品划到海关联盟( CU 一TR )技术法规范围内,所以颁发统一海关联盟证书。 GOST 一 R 强制证书只在技术法现缺少对该产品的安全要求时办理。目前大多数技法规已经生效,也就是说涉及的相关产品将不再颁发 GOS 下一 R 证书。

4. 欧洲网络安全法

世界上现存的三大安全法规体系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

        1.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2.伊斯兰法系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法律的总称。

        3.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5. 欧盟信息安全法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进入数据爆炸时代,数据在社会发展、民众生活中扮演起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与此同时,持续爆出的数据安全事件一直令各国政府和民众堪忧。

2018年4月,扎克伯格因Facebook泄漏8700万人数据,并将其用于美国总统大选,出席美国参众两院听证会;就在本周四,刚刚传出欧盟隐私监管机构因亚马逊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而决议对亚马逊进行4.25亿美元处罚的消息。

数据安全与合规、经济与技术发展之间的博弈与冲突日益被置于媒体与舆论的风头浪尖。世界各国政府也相继出台数据保护法律法规。

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数据安全的专门法律。

6. 欧盟数据安全法

条例全文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目次

壹。序言。

贰. GDPR的地域适用范围。

叁。个人敏感数据。

肆。问责机制—从设计着手隐私保护和默认隐私保护。

伍. 数据主体的权利(知情权)。

陆。数据主体的权利(访问权、更正权和可携权)。

柒。数据主体的权利(删除权、限制处理权、反对权和自动化个人决策相关权利)。

捌。数据处理者。

玖。数据泄露和通知 。

拾. 数据保护官。

拾壹. GDPR下的数据处理者。

序言

欧盟议会于2016年4月14日通过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s)》(“GDPR”)将于2018年5月25日在欧盟成员国内正式生效实施。该条例的适用范围极为广泛,任何收集、传输、保留或处理涉及到欧盟所有成员国内的个人信息的机构组织均受该条例的约束。比如,即使一个主体不属于欧盟成员国的公司(包括免费服务),只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为了向欧盟境内可识别的自然人提供商品和服务而收集、处理他们的信息。

(2)为了监控欧盟境内可识别的自然人的活动而收集、处理他们的信息,其就受到GDPR的管辖。

GDPR的地域适用范围

欧洲隐私法律的地域适用范围正在通过GDPR不断扩大。而正是由于这种适用范围的扩大,位于欧盟境外、不受现行欧洲隐私法律规制的许多组织也将随着GDPR的实施而不得不适用欧盟隐私法律。GDPR要求这些组织及时对GDPR的“合规”要求作出回应。

第一,GDPR适用于在欧盟境内设有业务机构(establishment)的组织,只要这些组织在业务机构在欧盟境内的活动中处理个人数据(而不论此类处理行为是否实际发生在欧盟境内)。

对“场地(location)”这一概念的解释必须宽泛、灵活。要求是通过可持续场地进行有效、真实的活动(小型活动即可)。法律形式(例如分公司或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并不是决定性因素。因此,在欧盟境内设有唯一代表即足以符合适用条件。

并不要求个人数据处理行为必须由该业务机构自身进行。但是要求此类处理行为必须是在业务机构的活动中发生的(通常是同时具备上述两个特点,但必须始终满足此句所述条件)。如果业务机构的活动与母公司的活动密不可分(例如,业务机构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母公司的经济效益),则相关的个人数据处理行为就应当受到GDPR的规制。

因此,如果业务机构(例如分公司或联络代理)的活动与位于欧盟境外的组织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密不可分,则应当适用GDPR。

第二,如某一组织虽不在欧盟境内设立业务机构,但却处理欧盟境内个人的个人数据,并且此类处理行为与向欧盟境内个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相关,无论该等商品或服务是否收费,则也应当适用GDPR。

如果非欧盟组织机构意图向欧盟境内个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则其将被视为在欧盟境内提供商品或服务。仅仅是能从欧盟境内访问网站或其联系方式或使用该组织设立国家常用的语言原则上不足以被视为有上述意图。使用一个或多个成员国的语言和/或货币、来自欧盟客户(例如在网站上)的推荐、使用搜索引擎中针对一个或多个成员国的广告和/或使用顶级域名(例如.eu或.nl)可能导致商品或服务被视为在欧盟境内提供。

第三,GDPR适用于非欧盟组织处理欧盟境内个人的个人数据,只要此类处理行为涉及对这些个人的行为进行监控,且该处理行为发生在欧盟。

如果(尤其是)为了作出与这些个人有关的决定或者为了分析或预测其个人喜好、行为和态度,而在互联网上追踪这些个人,且在此过程中使用了处理技术来形成画像等,则构成监控行为。

目前尚不清楚监控行为到何种程度才适用GDPR。原则上,使用所谓的“追踪cookies”和监控使用的应用程序的网站在GDPR的适用范围内(只要该等网站处理个人数据)。欧洲法院最近裁定,在某些情况下,动态IP地址也可视为个人数据。因此,存储动态IP地址日志数据的网站的所有者也可能受GDPR的规制。

后续措施

各类组织最好确认其活动是否在GDPR的地域适用范围内。鉴于“业务机构”和“提供商品或服务”标准的解释较为宽泛,所以更应如此。贯彻落实GDPR需要大量的时间、规划和资源。

同意——处理个人数据的正当理由

根据荷兰《个人数据保护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DPA”),“同意”是处理个人数据的六项法律依据之一。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处理个人数据是不被允许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也规定,“同意”是数据处理的法律基础。GDPR的多个部分都提到了同意机制。基于此,本文主要对DPA和GDPR在以下方面的差异进行阐述:(1)同意机制的法律框架和(2)有效同意的构成要件。

同意的法律框架

DPA下“同意”的概念完全依照欧盟第95/46/EC号指令中的定义,即“数据主体的同意是指:数据主体依照其意愿自由作出的特定的、知情的指示。通过该等指示,数据主体表明其同意处理与其相关的个人数据。”

法律框架由多个可广泛解释的条款构成,这使其产生了法律不确定性。因此,一个由欧洲隐私监管机构组成的独立咨询顾问机构——第29条工作组,在2011年7月对“同意”概念作出了全面分析。工作组的意见解释了同意机制相关法律框架的几个关键要素。这些要素是,并且一直是欧盟数据保护机构解释“同意”概念的重要指南。简而言之:

同意必须是自由作出的。这意味着数据主体在作出同意时,其选择是真实的,例如,不存在受到胁迫或者欺诈的风险。如果数据主体会受到数据控制者的影响(例如,数据控制者是数据主体的雇主,或者是一个公共权威),则考虑到此类关系的性质,同意并不当然被认为是自由作出的。

同意必须是特定的。无明确目的的概括式的同意是无效的。同意应当清晰准确地指明数据处理的范围和结果。特定的同意条款需要与一般条款相区分。

同意必须是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根据DPA第33、34条,数据控制者必须向数据主体提供一定的关于数据处理的最低限度的信息。被提供的信息应足以保证数据主体能够作出充分知情的选择。至于信息的质量,信息提供必须使用数据主体能够理解的语言。复杂的法律术语是不合适的。

而且,被提供的信息必须是清楚且足够显著的,以使数据主体不能轻易忽略。另外,信息必须是直接提供给数据主体的,仅指示可供访问的信息的地址(例如,网络上的“某处”)是不够的。

同意还须结合DPA中提到的进一步要求。基于同意的数据处理,要求该同意是明确的。数据主体明确作出的指示,不能对其意愿留有不明确的空间。如果存在合理怀疑,则认为不明确。

根据第29条工作组的意见,不明确的同意不适用于基于不作为或者沉默取得同意的方式(例如,不适用于预先勾选的选择框)。

在处理特殊类别的数据(例如,健康数据)时,同意必须是明示的。需要数据主体给予积极回复。

GDPR下同意的法律框架

GDPR第4条第11款将“同意”定义为:“数据主体的同意是指,数据主体依照其意愿自由作出的、特定的、知情的、明确的指示。通过以声明或清晰肯定的行为作出的该等指示,数据主体表明其同意处理与其相关的个人数据。”

从该新法律框架看,欧洲立法者似乎在其对法律框架的整体评估中回应了第29条工作组提出的某些修改。鉴于欧盟第95/46/EC号指令下“同意”的概念被一字不变地移植到DPA中,因此从荷兰法的角度并没有太多改动(与其他欧盟成员国相比)。该定义已变得更加规范,但大部分并非新内容。最主要的修改如下:

同意必须以声明或清晰肯定的行为作出。数据主体的行为是明确被要求的。包括,例如,点击对话框和选择特定的技术网络浏览器设置。因此,预先勾选的选择框并不构成同意。

根据第29条工作组的分析,“同意”似乎要求数据主体作出行为,现在GDPR明确了这一要求。这就需要相关组织重新考虑其目前从数据主体处取得同意的方式。

GDPR下有效同意的要件

GDPR第7条规定了有效同意的要件,其中某些在DPA中没有具体规定。有效同意的要件之一是,数据控制者必须能够证明,数据主体确实同意处理其个人数据。书面声明不是必须的,但推荐使用,因为证明责任在数据控制者这边。网上作出同意的充分记录(例如,通过在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应当作为标准。

如果数据主体通过书面声明的方式作出同意,且书面声明涉及其他事项,那么同意应以易于理解且与其他事项显著区别的形式呈现。如果信息的提供不符合本规定,同意将可能无效。

根据DPA,数据主体有权随时撤回其同意。撤回同意应当同给出同意一样容易。GDPR的新规定为,数据主体必须在作出同意前被告知其撤回权。此外,数据主体还必须被告知撤回不影响在撤回前基于同意对其个人数据的处理。这不仅需要隐私政策的修订,也可能需要相关组织内部流程的改变,以确保撤回同意与给出同意同样容易。

儿童的同意

对于向儿童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简而言之:所有在线服务,无论是免费的或付费的,包括社交媒体),应当适用特殊的同意规则。原因是,儿童应被给予额外的保护,因其一般都缺乏对风险、保障措施和与处理个人数据相关权利的了解。这种特殊的保护应适用于,当服务被直接提供给儿童时,儿童的个人数据被用于市场营销或创建个性/用户模型,以及收集儿童的个人数据的情况。任何信息和沟通都应当以清晰且简明的语言表达,使得儿童容易理解。

只有在儿童年满16周岁时,基于同意的数据处理才是合法的。如果儿童未满该年龄,则只有在有监护权的父母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数据处理才是合法的。欧盟各成员国可以规定更低的年龄门槛,但不得低于13周岁。荷兰将不会规定更低的年龄(据立法者称,没有理由改变目前的情况)。欧盟范围内的相关组织,在取得同意的基础上处理儿童的个人数据时,应了解欧盟各成员国在这方面的立法。

对于缺乏法律行为能力的其他数据主体,《GDPR荷兰实施法案》(“实施法案”)规定,被接管(curatele)或置于保护令(mentorschap)之下的数据主体,也需要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同意也可由法定代表人撤回)。

考虑到现有技术,数据控制者应作出合理的努力,以证明同意实际是由法定代表人作出或授权的。

目前基于同意处理个人数据的相关组织

GDPR第171条规定:

“GDPR将取代欧盟第95/46/EC号指令。本条例施行之日已在进行中的数据处理,须在本条例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符合本条例的规定。若处理是基于欧盟第95/46/EC号指令下的同意,且该同意的形式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则数据主体不需要再次给出同意,以使数据控制者在本条例施行之后继续处理。(…)”

主要规则是,如果同意的取得符合GDPR规定,则不需要相关组织再次取得同意。然而,当在DPA下取得的同意不符合GDPR的规定时,该同意是否将在2018年5月25日失去效力,并不完全清楚。可以认为,欧洲立法者最为重视处理的连续性:“以使数据控制者在本条例施行之后继续处理”。另一方面,根据第171条的具体表述(“本条例施行之日已在进行中的数据处理,须在本条例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如果该同意的形式符合本条例的规定”)所得出的结论是:同意应被重新取得。

作为对实施法案质询的一部分,这个问题被提交给了荷兰立法者。其可能在下一版本实施法案(解释备忘录)中被进一步澄清。

实务建议

将数据主体的同意作为数据处理活动的合法依据的相关组织,应当检查当前取得的同意是否符合GDPR的要求。如果不符合,内部流程应当遵照这些要求,数据控制者也应当考虑按照GDPR的要求重新取得同意(以避免在2018年5月25日后同意失效的风险)。此外,相关组织应建立机制以证明同意是有效的,并确保同意可以被容易地撤回。

相关组织可以进一步考虑,其他(也许更适当的)数据处理的法律依据是否可行和理想。

相关组织未能履行新的义务,将面临荷兰数据保护监管机构(de Autoriteit Persoonsgegevens)或者欧盟其他国家活跃的监管机构的严重行政罚款的风险。

个人敏感数据

本第三份关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业务通讯将阐述,荷兰《个人数据保护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DPA”)所实施

7. 欧洲信息安全法是什么

一种常见的全氟化学品是全氟辛酸(PFOA)

Perfluorooctanesulfonates-PFOS)

Perfluorooctanesulfonates-PFOS)是一类高氟化合物,有良好的耐热性与环境破坏性,还可耐水耐油,另一种常见的全氟化学品是全氟辛酸(PFOA)以及其盐。它们以阴离子形式存在于盐、衍生体和聚合体中,因其防油和防水性而作为原料被广泛用于纺织品、地毯、纸、涂料、消防泡沫、影像材料、航空液压油等产品中。

欧洲议会已经对PFOA以及PFOA盐提出了欧盟限制要求,它们被怀疑带有与PFOS相同的危险性。PFOA及其衍生产品的应用包括家用产品表面处理(如不沾锅炊具)、方便食品包装等,已经要求欧洲委员会重新审查存在危险的事件、寻找更安全的替代方法,并定义出危险减少措施,PFOA在所有年龄阶段人群中的潜在毒性、广泛发生率、以及持续性,已经引起了美国公众和监督局的高度重视。据文件记载,PFOA可导致动物患上肝脏、胰腺的睾丸癌,PFOA被列入加州65提案致癌物质。

8. 欧洲信息安全标准

冷战开始,苏联及其势力范围下的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对资本主义为主的西欧国家形成了很大的威胁。

随着铁幕降下,西欧国家也开始联合起来对抗社会主义的东欧国家。先是包括西欧和美国组成了北欧,之后欧洲几个国家也组成了欧盟。随着冷战结束,欧盟也开始接纳了原来的东欧国家进入,为欧洲一体化打好了基础。

1、美苏两个大国争霸威胁到西欧国家的安全,核战争和东西方大规模战争的威胁使得西欧国家走向联合。

2、西欧资本主义国家都是中小国家,各自发展竞争,不利于其自身的发展。

3、西欧国家不甘心受美国的操控制约,欧洲迫切想寻求复兴,联合式唯一的出路。

9. 欧洲信息安全法案

博斯曼法案”法认可有欧洲联盟公民资格的足球运动员,在与俱乐部合同期满之后,有权在不支付任何转会费的情况下到欧盟另外任何国家踢球,其次,有欧洲联盟公民身份的运动员在欧洲联盟任何地方踢球时,有关“外国运动员限制”的规定予以废除。

这项法案的出台,欧盟范围内的球员开始加速流动,有效的保护了球员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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