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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网络安全信息(人民网网络安全信息公开)

来源:www.xuniwu.cn   时间:2022-12-17 21:15   点击:60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人民网网络安全信息公开

校园安全“三防”建设包括人防、物防和技防三个方面。一、人防建设人防建设主要包括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卫组织和制度,落实安全保卫责任,聘请专业保安人员、安全协管员,以及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组织教工治安联防队、护校队、应急队等。二、物防建设物防建设主要包括学校重点部位、重要区域、重点场所安装防护栏、防盗门和照明设施,加固、加高校园围墙,在校园内设置消防、交通安全、食品卫生等安全设施。学校为保安人员装备必要的执勤、防护、抓捕等器械。公路沿线学校,在学校门口的公路设置提示牌、减速带、斑马线、限速标识、人行横道线等交通标识。三、技防建设技防建设主要包括在校门、学生公寓、教工住宅、财务室、实验室、教学楼、图书馆、食堂、仓库、操场、楼道、重要出入口、周边复杂路段等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防盗报警、消防报警、呼叫求助、门禁对讲以及其它电子管理系统等。

扩展资料:推进完善校园“三防”建设,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知识、技能的培训演练,着力提高广大师生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要进一步完善警校联动和应急处置机制,探索建立校园安全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健全校园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加强对各类涉校安全信息的收集掌握,定期通报校园及周边治安形势,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研判沟通,有针对性地做好防范应对工作。要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内部保卫人员的专业指导培训,确保一旦发生涉校案事件,校警双方能够快速反应、高效处置。要进一步统筹校车安全管理和教育资源合理分布,根据农村地区学生儿童上下学的交通出行和安全需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兴建农村小学和教学点,坚决取缔不合格车辆,严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着力减少学生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参考资料:人民网-校园安全不能仅凭“全副武装”

2. 中国网络信息安全网

信息安全具有四个特点,分别是系统性、相对性、有代价性和动态性。

1.系统性

系统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信息安全的解决方案需要各种安全产品、技术手段、管理措施有机地结合起来,而不能通过几项离散的安全产品或技术手段来解决安全问题;另一方面,信息安全不仅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同时也是管理问题,而且它还与社会道德、法律法规、行业管理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等紧密联系在一起,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2.相对性

任何安全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同样,对于信息安全来说,不能也不必追求一个永远攻不破的系统,安全与管理是紧密相连的。希望网站永远不受攻击,不出任何安全问题是不可能的。

3.有代价性

任何信息系统都应考虑到安全的代价和成本问题。如果只注重速度和便捷性,就必定会存在安全问题;如果一味只注重安全,便捷性就会大打折扣。例如,若不牵涉到支付问题,对安全的要求就可以低一些;反之,就高一些,所以安全是有成本和代价的。作为一个管理者,应该权衡这两方面因素;作为安全技术的提供者,在研发技术时也要考虑到这些因素。

4.动态性

因为网络技术的攻防是此消彼长。尤其是安全技术,它的敏感性、竞争性和对抗性都是很强的,这就需要不断检査、评估和调整相应的安全策略。

3. 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通报中心

是为了警示使用网络的人,把自已的个人信息,社会信息,各类卡保管好,以免不法分子利用网络链接,盗用人们们信息和国家的秘密。

4. 国家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通报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

第三章 商用密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促进密码事业发展,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密码,是指采用特定变换的方法对信息等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的技术、产品和服务。

第三条 密码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创新发展、服务大局,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密码工作的领导。中央密码工作领导机构对全国密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制定国家密码工作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密码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密码法治建设。

第五条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密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密码工作。

国家机关和涉及密码工作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机关、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密码工作。

第六条 国家对密码实行分类管理。

密码分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

第七条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核心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绝密级,普通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机密级。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属于国家秘密。密码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对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实行严格统一管理。

第八条 商用密码用于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密码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依法保护密码领域的知识产权,促进密码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国家加强密码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对在密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密码安全教育,将密码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密码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密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窃取他人加密保护的信息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的密码保障系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的科学规划、管理和使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措施,增强密码安全保障能力。

第十四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的国家秘密信息,以及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信息系统,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核心密码、普通密码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

第十五条 从事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科研、生产、服务、检测、装备、使用和销毁等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密码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核心密码、普通密码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制,确保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的安全。

第十六条 密码管理部门依法对密码工作机构的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密码工作机构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 密码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的安全监测预警、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通报、重大事项会商和应急处置等协作机制,确保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安全管理的协同联动和有序高效。

密码工作机构发现核心密码、普通密码泄密或者影响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安全的重大问题、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密码管理部门报告,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密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并指导有关密码工作机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国家加强密码工作机构建设,保障其履行工作职责。

国家建立适应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工作需要的人员录用、选调、保密、考核、培训、待遇、奖惩、交流、退出等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密码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公安、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对核心密码、普通密码有关物品和人员提供免检等便利,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密码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对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和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审查。

第三章 商用密码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商用密码技术的研究开发、学术交流、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商用密码市场体系,鼓励和促进商用密码产业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非歧视原则,依法平等对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服务、进出口等单位(以下统称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商用密码技术合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商用密码技术。

商用密码的科研、生产、销售、服务和进出口,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商用密码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制定商用密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商用密码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 国家推动参与商用密码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商用密码国际标准,推进商用密码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商用密码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开展商用密码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商用密码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该从业单位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商 用密码从业单位采用商用密码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升商用密码的防护能力,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进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体系建设,制定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技术规范、规则,鼓励商用密码从业单位自愿接受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提升市场竞争力。

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技术规范、规则开展商用密码检测认证。

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应当对其在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应当依法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由具备资格的机构检测认证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商用密码产品检测认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避免重复检测认证。

商用密码服务使用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应当经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对该商用密码服务认证合格。

第二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其运营者应当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自行或者委托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应当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测评估、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制度相衔接,避免重复评估、测评。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涉及商用密码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且具有加密保护功能的商用密码实施进口许可,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中国承担国际义务的商用密码实施出口管制。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和出口管制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

大众消费类产品所采用的商用密码不实行进口许可和出口管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对采用商用密码技术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进行认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管理。

第三十条 商用密码领域的行业协会等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为商用密码从业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引导和督促商用密码从业单位依法开展商用密码活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日常监管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商用密码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统一的商用密码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强化商用密码从业单位自律和社会监督。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向其披露源代码等密码相关专有信息,并对其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窃取他人加密保护的信息,非法侵入他人的密码保障系统,或者利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密码管理部门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生核心密码、普通密码泄密案件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密码管理部门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现核心密码、普通密码泄密或者影响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安全的重大问题、风险隐患,未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密码管理部门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第三十五条 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开展商用密码检测认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资质。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销售或者提供未经检测认证或者检测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产品,或者提供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商用密码,或者未按照要求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实施进口许可、出口管制的规定,进出口商用密码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认定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密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密码管理规章。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密码工作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新《保密法》是为适应新形势下保密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新挑战,切实增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能力,中央决定修改保密法,并于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发第二十八号主席令予以颁布,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保密法》共6章53条,增加了1章18条。它是一部总结22年来保密工作理论精髓与实践经验的新法,是一部体现新形势下保密工作规律和特点的新法,是我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是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

会议指出,学习新《保密法》重点关注和把握六个方面,学深、学透:一是改进工作,上收定密权,明确保密期限,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健全解密制度;二是保密与公开关系处理得当,依法保密、依法公开;三是强化计算机网络保密管理,明确列举涉密计算机、存储介质10条禁止事项,建立技防体系,实行分级保护;四是强化涉密人员管理,实行分类管理、上岗培训、出境管理和脱离期管理等制度;五是责任追究操作性增强,改“结果论”为“行为论”,对违反第48条12种行为进行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加大保密工作责任制管理力度,完善以领导人、保密部门的问责。

会议强调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组织要以新《保密法》颁布为契机,以“法制教育、形势教育、警示教育”为抓手,以“巡讲、巡播、巡展”为载体,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手段,积极开展“十个一活动”和保密法制宣传“六进”活动,在全市营造宣传新《保密法》的浓厚氛围。不断强化“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密”的理念,努力提高全市保密管理能力。

切实增强“用高科技武装保密”的能力,强化适时监管手段,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保密技术专用防护系统、重要单位互联网出口检查平台、互联网门户网站检查平台的“三大平台”监管体系。要继续加强和进一步规范对保密要害部门、各类信息网络系统的保密技术检查,严格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相关规定。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要尽职尽责,严格按照新《保密法》严肃查处各类泄密案件,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泄露和窃取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国家秘密万无一失。

6. 人民网网络安全信息公开网

人民网北京6月11日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6月1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这部法律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6月11日,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

7. 中国网络安全网

三级安全管理网络是指:

第一级 安全监督体系。

第二级 安全保障体系。

第三级 安全应急体系。

释义:

三级安全管理网络指的是公司、企业等系统内部为了安全生产而建立的自上而下的安全监督、保障、应急体系,以此完成对生产中的人参和设备安全进行管理和监督。而该体系最重要的部分就是“三级安全管理网络”。此网络要求企业自主建立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管理的组织结构安全生产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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